本标准是参考EN 610:1995《锡锭》、ASTM B339—93《锡锭》、JIS H2108—1996《金属锡》,对GB 728—84《锡锭》进行修订的。本标准对GB 728—84《锡锭》标准作了以下主要修改;增加了“定义”一章;删去了“二号锡”、“三号锡”,保留了高级锡、特号锡、一号锡;牌号的表示方法改为Sn99.99、Sn99.95、Sn99.90。 各牌号产品杂质成分成作了部分修改。在化学成分表中增加了锌、铝、镉元素的要求,取消了硫元素的要求。 检验规则中增加了“或由供需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”的规定。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GB 728—84《锡锭》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。 本标准由云南锡业公司和柳州华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郭万里、秦中良、关家应、杨荟仙、王天明。 本标准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锭的产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或电解法精炼所生产的锡锭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 1250—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3260—82 锡化学分析方法 GB 8170—87 数值修约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 3.1 锭 ingot 熔入具有一定形状的金属模铸成的金属块。 3.2 批 batch 由化学成分相同的锡锭浇铸成的总和。 4 订货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锡锭订货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: 4.1 产品名称。 4.2 牌号。 4.3 对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。 4.4 几何形状的不同要求。 4.5 包装形式。 4.6 数量。 4.7 标准编号、年代号。 4.8 其他。 5 要求 5.1 产品分类: 锡锭按化学成分分为三个牌号:Sn99.90、Sn99.95、Sn99.99。 5.2 锡锭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。 5.3 锡含量为100%减去所测表1中杂质含量之和的余量。 5.4 锡锭表面应洁净,无明显毛刺和外来夹杂物。 5.5 锡锭单重为25kg±1.5kg,如有特殊要求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 6 试验方法 6.1 锡锭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 3260的规定进行。 6.2 如需检测表1规定外的元素含量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方法。 6.3 锡锭表面质量用目视检测。 7 检验规则 7.1 检查与验收 7.1.1 锡锭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 7.1.2 需方可对收到的锡锭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。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(或订货合同)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锡锭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如需仲裁,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或由供需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。 7.2 检验项目 按5.2条和5.4条的规定,对每批产品实施检验。 7.3 仲裁取样方法 7.3.1 随机抽取不小于该批锭数的2%,但不得少于6个锭,取偶数锭。 7.3.2 取样方法:将抽取的锡锭分成由6个锭为一组,按浇铸面A与底面B交互排成方形(见图1),在其上划两条对角线与每锭纵向中心线相交两点为取样点。 图1 取样部位示意图 7.3.3 取样时,应除去表皮,用钻孔法采取样品,钻孔深度大于取样部位厚的二分之一,不得使用任何润滑剂。采用直径10~5mm钻头于取样点钻样,其钻速不得使试样氧化。 7.3.4 将采取的样品制成不大于4mm屑状,用磁铁除净加工时带入的铁屑,仔细混匀后,以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200g作为该批锡锭的仲裁试样。 7.4 检验结果判定 7.4.1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 8170—87第3章规定进行。经修约的数值与本标准规定的极限值进行比较,按GB 1250—89的5.2.2条规定判定实际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。 7.4.2 每批锡锭检验,不符合本标准5.2条规定时,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或退货。 7.4.3 锡锭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5.4条规定时,按锭作废。 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8.1 每块锡锭应有生产企业名称、产品商标、批号、牌号。 8.2 锡锭包装成捆或散装,可按供需合同规定包装。 8.3 锡锭在运输和贮存时要防止被雨淋及接触化学药剂。长期保管温度不低于13.2℃。 8.4 质量证明书 每批锡锭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 a)供方名称; b)产品名称、商标; c)牌号、批号; d)净重、件数; e)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; f)本标准编号; g)出厂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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